(2016)云0112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顾红妹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刑初83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红妹,曾用名:顾有红,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2008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红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日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红妹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顾红妹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顾红妹伙同许某某(在逃)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保利六合小区”S幢5号门旁边,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灰色“锡特”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8元),后藏匿于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家属区5幢自行车保管站地下室。次日,被告人顾红妹准备将涉案电动车骑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红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红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红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其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立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报案报告、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过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被告人顾红妹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其辩称:其现已后悔,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且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顾红妹等人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保利六合小区”S幢5号门旁边,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锡特”牌电动自行车。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次日,被告人顾红妹准备将涉案电动车从本市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家属区5幢自行车保管站地下室骑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8元。涉案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红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红妹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办案说明等证据,无法查实被告人顾红妹构成立功,故被告人顾红妹辩称其构成立功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顾红妹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本院综合被告人顾红妹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公诉机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红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二、已扣押T型钥匙套筒壹个、万能钥匙偷壹个依法没收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邬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