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829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雯,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名都B区S5商铺,经营者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梦中情网》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