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红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连续盗窃作案,盗得被害人付某1、杜某等人现金1403.20元以及价值843元的手机、香烟等财物。其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进入被害人付某1家中,盗走��金800元及价值300元的大理石玉手镯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手镯。2.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进入被害人杜某家中,盗走现金100元及价值113元的VIVO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手机。3.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进入被害人宋某家中,盗走价值170元的小米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手机。4.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500元。5.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进入被害人付某2家中,盗走现金3.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现金。6.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进入被害人冉某家中,盗走一套运动服及一双��动鞋。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运动服。7.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进入被害人杨某租赁屋中,盗走价值260元的龙凤呈祥香烟两条。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香烟。8.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伟在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进入被害人蔡某家中盗窃,被发现后逃离。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伟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付某1、杜某、宋某、王某、付某2、冉某、杨某、蔡某的陈述,被告人赵伟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赵伟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入户盗窃、犯罪前科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情节成立,提出对被告人在拘役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伟退赔被害人付某1、杜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800元、100元、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唐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