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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更5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苏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苏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5346号罪犯尹苏洪,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遂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尹苏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苏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42分。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经监狱风险评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较小。另查明,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苏洪,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犯尹苏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