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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翠霞与吕平、王广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霞,吕平,王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王翠霞,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吕平,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广寿,男,1962年9月20号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王翠霞与吕平、王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翠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高和明执行员 张广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