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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辛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77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扬,隆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龙虎台村。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身份证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和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董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