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辛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77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扬,隆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唐三营镇。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龙虎台村。身份证号:×××。被告:辛某某,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身份证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和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董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