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四川加华安装工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加华安装工作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加华安装工作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韩家脊盛和小区5-2-402。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二楼3号。四川加华安装工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