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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郭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郭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949号原告:张小艳,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英,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妍,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林,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艳诉被告郭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小艳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小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小艳负担。审 判 长  陈春阳审 判 员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杨青歌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