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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泳池与杨德贵、崔范权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泳池,杨德贵,崔范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225号原告马泳池,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杨德贵,男,1975年12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崔范权,男,1979年8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泳池诉被告杨德贵、崔范权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泳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00元退回原告马泳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