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泳池与杨德贵、崔范权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泳池,杨德贵,崔范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225号原告马泳池,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杨德贵,男,1975年12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崔范权,男,1979年8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泳池诉被告杨德贵、崔范权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泳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00元退回原告马泳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