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承运与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承运,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承运,男,汉族,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忠明,河南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692045-X。法定代表人苏春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刘承运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刘承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承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承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