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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蔡英杰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特4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郑亮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英杰,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蔡英杰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8月18日,被申请人蔡英杰与申请人签订《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蔡英杰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904300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被申请人蔡英杰与申请人在该期限内签订具体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具体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受该期限约束但应遵守具体贷款及授信业务的规定。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为准。同日,被申请人蔡英杰与申请人又签订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系双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业务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蔡英杰提供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被申请人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4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8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5年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被申请人蔡英杰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被申请人蔡英杰若出现未按期偿还贷款等违约情形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可以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日,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蔡英杰与申请人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蔡英杰提供其所有的址于××市××路西侧濠江丽景7#楼××房产(房屋权属证号: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狮湖国用(2006)第1642号)作为担保,提供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2014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18日;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限额有效期间,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申请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蔡英杰就抵押事宜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登记号N0:201404251),抵押权利人为申请人,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2015年8月28日,被申请人蔡英杰与申请人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年利率为7.544%,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申请人依约于当日发放贷款。现该笔贷款已到期,被申请人蔡英杰未履行还款责任,已构成违约,截至2016年10月11日,共拖欠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026.17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的债务。据此,请求判令:一、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蔡英杰所有的抵押在申请人处址于××市××路西侧濠江丽景7#楼××房产(房屋权属证号: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狮湖国用(2006)第1642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蔡英杰所负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债务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026.17元,及支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11100元】;二、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申请人负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申请请求中要求对律师费在讼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请求。被申请人蔡英杰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蔡英杰签订的讼争《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讼争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按照约定依法发放了贷款40万元,该部分贷款金额也在《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内,被申请人蔡英杰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0月11日尚欠本金4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026.17元,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申请人蔡英杰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并支付借款总金额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0元,同时,依据《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利。综上,本案讼争借款事实及被申请人蔡英杰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蔡英杰所提供抵押的房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申请,可以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蔡英杰所有的抵押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处址于××市××路西侧濠江丽景7#楼××房产(房屋权属证号: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狮湖国用(2006)第164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对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蔡英杰所欠借款本金4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0元,以及截至2016年10月11日产生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026.17元和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的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2628元,由被申请人蔡英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