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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天寅、陈红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文平,肖天寅,陈红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文平。委托代理人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天寅。原审被告陈红进。再审申请人杨文平因与被申请人肖天寅、原审被告陈红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文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邹 群审判员 徐庆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