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毛争光与于生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争光,于生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毛争光,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执行人:于生俭,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于生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甘072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生俭偿还申请执行人毛争光借款20000元,利息34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4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生俭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争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生俭履行20214元,剩余3485元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生俭的银行存款3485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于生俭的银行存款348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葛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