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史增臣与王忠仁、李遵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增臣,王忠仁,李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713号申请人史增臣,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王忠仁,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遵友,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