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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史增臣与王忠仁、李遵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增臣,王忠仁,李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713号申请人史增臣,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王忠仁,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遵友,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