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嘉峪关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民乐凤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甘肃民乐凤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932号原告:嘉峪关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东路与钢城南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马静,经理。被告:甘肃民乐凤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城北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虹,经理。原告嘉峪关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民乐凤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峪关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4048.50元,由嘉峪关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时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