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被执行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132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015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1的存款人民币252444.7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