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向永新、许泽容、徐强、余建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向永新,许泽容,徐强,余建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29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洺阳,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醒,男,该行员工。被告:向永新,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许泽容,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徐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余建军,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向永新、许泽容、徐强、余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永新、许泽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钟 建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