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振保、胡益法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保,胡益法,范殿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振保,乳名长,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兴贵,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胡益法,男,1946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张怀华,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殿玉,男,1940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范殿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王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振保及其辩护人王文峰、胡兴贵,被告人胡益法及其辩护人张怀华、肖蔓莉,被告人范殿玉及其辩护人冯益伟、李冲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范殿玉提供的位于阜南县王堰镇胡老村范郢庄自家大棚内开设牌九赌场,从中抽头牟利。该赌场每日早上9时开赌,至23时结束,每日组织一二十人参与赌博,直至同年1月3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禁。至查禁时止,该赌场共开设二十余天,组织参赌人员累计400余人。就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数累计400余人;被告人范殿玉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牟利,而予以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振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当庭提出被告人胡益法未参与开设赌场;其在被告人范殿玉家大棚内开设赌场,未征求范殿玉意见。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胡振保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胡振保开设的赌场规模小,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胡振保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振保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益法辩解称其仅在被告人胡振保开设的赌场中赌博,未与胡振保共同开设赌场。辩护人提出:除被告人胡振保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胡益法参与开设赌场,且胡振保当庭否认胡益法与其共同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益法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被告人胡益法无罪。被告人范殿玉辩解称其未提供场所供被告人胡振保开设赌场。辩护人提出:除被告人胡振保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范殿玉为被告人胡振保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且胡振保当庭供认其在范殿玉的大棚内开设赌场,并未征求范殿玉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殿玉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被告人范殿玉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在阜南县王堰镇范郢村村民范殿玉提供的位于其家附近的大棚内,放置桌椅,采取推牌九的方式,每天吸引十余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还安排参赌人员到附近胡某甲经营的饭店就餐。2015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禁,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1人,扣押牌九一副、抽头所得735元、赌资2860元及存放抽头所得的铁皮箱、钱夹各一个。至赌场被查禁,该赌场共开设二十余天,每天抽头渔利一千余元。经阜南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胡益法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控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阜南县公安局王堰派出所及巡防大队分别出具的抓捕、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益法抓获归案;同年10月9日、12月27日,被告人胡振保、范殿玉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阜南县王堰镇范郢村附近的大棚内。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1人,扣押牌九一副、抽头所得735元、赌资2860元及存放抽头所得的铁皮箱、钱夹各一个,后将上述赃款上缴。照片反映铁皮箱的外观状况。3.阜南县公安局南公(治)行罚决字(2015)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与马某、陈某、谢某、陶某、张某、刘某甲、范某甲,因参与赌博,阜南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日,对上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分别组织,被告人范殿玉指认被告人胡振保即“长”;证人马某指认被告人胡益法系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人、被告人范殿玉系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人。5.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载明,被告人胡益法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6.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胡振保出生于1969年3月25日,被告人胡益法出生于1946年3月18日,被告人范殿玉出生于1940年4月25日。上述三被告人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7.证人马某证明,2015年1月31日17时许,马某与范某甲同去王堰镇范郢村一赌场。赌场使用的塑料大棚是范殿玉家的,十多人围着长案用牌九赌博,下注十到百元不等,庄家赢钱就给抽头。赌场开设有二十多天,马某去过三四次,第一次是2015年1月6日。赌场有胡振保、胡益法的份,其中胡振保在场内看抽头,胡益法帮忙收拾东西,带人去饭店吃饭。8.证人陶某证明,2015年1月31日晚,陶某到范殿玉家门前的大棚,棚内有十多人使用骨牌推牌九,听说该赌场有胡益法的份。赌场开有一二十天,一般都是白天,晚上人少,抽头比例不固定,钱放在铁皮箱内,零钱用夹子夹着,胡振保在场内看抽头钱箱,胡益法每天都在,范殿玉有时在。赌场中午还在“小标”开的饭店管饭吃。9.证人刘某乙证明,2015年1月31日晚,刘某乙在阜南县王堰镇范郢村一塑料大棚内看人用骨牌推牌九,赌注十至三五十元不等。该赌场有胡益法的份子,开了半个多月,每天从吃过早饭开始,到天黑结束,有时夜里也有人。赌场内有一铁皮箱,庄家赢钱后打头,比例不固定,箱子旁边还有一夹零钱的夹子。该赌场中午还在“小标”开的饭店管饭。同时证明,在赌场内见过“长”。10.证人胡某甲证明,其小名“小标”。公安机关查禁的赌场在庄西边范殿玉家门前一塑料大棚内。每天中午,胡振保与一老头领着场子的人去其开的饭店吃饭。11.证人胡某乙、范某乙证明,公安机关在阜南县王堰镇范郢村查禁的赌场所使用的塑料大棚,是范殿玉家搭设的。12.证人范某甲、刘某丙、张某、刘某甲、陈某、谢某证明,2015年1月31日,范某甲等人到王堰镇范郢村一赌场。赌场在塑料大棚内,十多人围着长案使用牌九赌博,下注十到百元不等,庄家赢钱将抽头钱放在一铁皮箱内,还有一夹子用来夹零钱。13.被告人胡振保供述证明,赌场是胡振保与胡益法合开的,使用的是范殿玉家的塑料大棚,事前向范殿玉征求过意见,范殿玉表示同意,但未收取过好处费。赌场开设有二十多天,每天九点多钟开始,到夜里十一二点钟结束,每天十多人参赌。场内使用骨牌推牌九,庄家赢钱后随意打头,打头钱放在一铁皮箱子内,零钱用夹子夹着,每天抽头一千余元。中午,胡益法用抽头的钱,带参赌人员到“小标”开的饭店吃饭。14.被告人胡益法供述证明,在范殿玉搭设的简易大棚内的赌场,胡振保负责看管抽头钱箱,开有十多天,每天十几人参赌,抽头钱比例不固定,零钱用夹子夹着,整钱放箱子里。该赌场中午还请吃饭,在“小标”开的饭店。15.被告人范殿玉供述证明,公安机关查禁的赌场在其家附近的塑料大棚内。赌场使用骨牌作为赌博工具,每天十几人参赌,下注三五十、上百元都有,“长”、胡益法在赌场多些。中午,赌场还请吃饭,去“小标”开的饭店,饭钱从抽头钱里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范殿玉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范殿玉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胡振保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振保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振保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能如实供述同案被告人胡益法、范殿玉的犯罪事实,无深刻悔罪表现,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振保所开设的赌场,规模小,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振保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二十余天,累计聚集数百人参赌,抽头渔利数万元,对乡村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显非较小,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振保当庭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胡益法关于其未与被告人胡振保共同开设赌场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益法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证人马某、陶某、刘某乙均证实被告人胡益法参与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帮助收拾东西,带人吃饭;证人胡某甲证实被告人胡振保及一老头带领参赌人员到其饭店吃饭;被告人胡振保供述其与胡益法共同开设赌场,胡益法用抽头所得,带领参赌人员到胡某甲的饭店吃饭,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胡益法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胡益法及其辩护人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范殿玉关于其未提供场所供被告人胡振保等人开设赌场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殿玉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证人马某、胡某乙、范某乙均明确证实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开设赌场使用的是被告人范殿玉家的大棚。被告人胡振保供认在征得被告人范殿玉同意后,赌场使用了被告人范殿玉家的大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范殿玉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被告人范殿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范殿玉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范殿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振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胡益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范殿玉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抽头所得735元、赌资2860元及被告人胡振保、胡益法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牌九一副、抽头铁皮箱一个、钱夹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颍南代理审判员 余亚东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俊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