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余天江与李刚、襄阳广结缘制箱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天江,李刚,襄阳广结缘制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天江。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襄阳广结缘制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天江与被执行人李刚、襄阳广结缘制箱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广结缘制箱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中航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87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货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鄂0602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襄阳广结缘制箱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中航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8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