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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小旭申请执行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旭,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旭。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旭申请执行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小旭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三项查控:1、银行查控;2、房地产查询;3、车辆查控。已将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小旭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小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执47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