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永生与向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生,向碧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196号原告:朱永生,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秀,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碧来,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朱永生与向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生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