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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永生与向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生,向碧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196号原告:朱永生,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秀,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碧来,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朱永生与向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生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