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艳与被告孙长宁、赵兴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924号原告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习惠,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赵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昆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