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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与陈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陈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200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清江商城C座6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喻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爱华,女,生于1977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诉被告陈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鄢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