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9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9484周亚强与吴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强,吴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484号原告周亚强,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君(受周亚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焕平,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强与被告吴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强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周亚强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