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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少燕与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燕,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刘少燕,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08057052-0。法定代表人:王龙,系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少燕依据已经于2016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劳人仲案字〔2016〕第3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浙1125执76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