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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清棉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清棉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4088号原告XX,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清棉店,住所地淮安市解放西路241号。负责人曹永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松,淮安清棉店员工。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清棉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清棉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