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顾文相与李朝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相,李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顾文相,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李朝俊,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顾文相申请执行李朝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朝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文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朝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顾文相赔偿款7134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70元。该案经本院组织和解未达成协议后调查,被执行人李朝俊,未成家立业,现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家中除一间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和经济收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其现无可供执行财产,顾文相申请执行的权利未得到受偿,经征求意见,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2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永兴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祖克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夏凤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