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凤茹与刘影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茹,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42号申请人孙凤茹被执行人刘影孙凤茹申请刘影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凤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长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