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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凤茹与刘影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茹,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42号申请人孙凤茹被执行人刘影孙凤茹申请刘影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凤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长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