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00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曹倍坤、唐金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倍坤,唐金来,应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00687-2号申请执行人曹倍坤,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唐金来,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应子香,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曹倍坤与唐金来、应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倍坤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11640元,未执行标的711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金来、应子香与蔡玉香是母亲关系,唐金来、应子香与长女唐梦洁、子唐传淇(唐传奇)系父母关系,唐金来、应子香与曹倍坤载明房产抵押,因三产用地引起纠纷,现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提起诉讼,其资产暂不宜处置,待蔡玉香、唐梦洁、唐传淇诉讼结束时再作处置。故本案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