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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姜学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学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898号罪犯姜学宇,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辽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学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9223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6月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11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学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姜学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姜学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