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边玉玺与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玉玺,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边玉玺。被执行人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2011)鲁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省高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省高院已作出(2013)鲁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35%股权。现该案由省高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2014)威执一字第202-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股权进行续封。现因案情需要继续冻结该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二、冻结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