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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九河泉肥业有限公司与薛力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九河泉肥业有限公司,薛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西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兰某1,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志民,职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力成,男,年月日出生,地址铁力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力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薛力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肥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薛力成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肥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