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6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袁育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袁育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870号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峰刚,男,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芝,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袁育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育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娜娜审 判 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