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露与武汉齐通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露,武汉齐通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457号原告:刘露,女,1987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齐通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和广场8层2室。法定代表人:祁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学菲、徐盼,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露与被告武汉齐通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露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露自行承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许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