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陆孝荣、赵美珍与李秋荣、黄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孝荣,赵美珍,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陆孝荣。申请执行人赵美珍。被执行人李秋荣。被执行人黄福琴。被执行人李晓明。申请执行人陆孝荣、赵美珍与被执行人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于2016年6月15日前归还陆孝荣、赵美珍借款1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负担,于2016年6月15日前直接交付给陆孝荣、赵美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现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无锡市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黄福琴、李晓明名下无可被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李秋荣每月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有固定收入,故每月扣取2100元至申请执行人陆孝荣提供的银行卡上,直至扣满101150元。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已将被执行人李秋荣、黄福琴、李晓明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进行公布。本案执行标的额10115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4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包征雄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