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晓新与元香云、牛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新,元香云,牛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060号申请人白晓新,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元香云,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牛金梅,女,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白晓新申请执行元香云、牛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晓新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元香云、牛金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执行费81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