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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行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重庆市巫溪县国土局,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行终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11号4-1。法定代表人熊家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良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格,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国土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2242-9。法定代表人郑应万,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行政审批大厅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9062-9。上诉人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行初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鸿声审判员  陈克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谭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