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贵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图闻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汇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图闻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汇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5民初6250号原告:贵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红桥路。法定代表人:陈禄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成都图闻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郝江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汇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杨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用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贵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与被告成都图闻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闻公司)、四川汇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被告图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及汇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用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图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000元;2、判令被告汇雁公司对被告图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汇雁公司签订《意向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因“碧水蓝天”项目开发向被告汇雁公司融资借款3亿元,使用期3个月,其中资信调查中约定在项目资信调查中运作过程中,如需补充辅助资料,原告必须配合被告汇雁公司确保双方合作顺利。为配合资信调查,2016年5月6日,被告汇雁公司向原告推荐被告图闻公司对前述项目后期收益评估,被告汇雁公司出具《承诺书》,保证被告图闻公司具备评估资质,并保证对上述项目出具结论为《具备投资价值的投资风险数据分析报告》,被告汇雁公司立即同意投资,否则被告汇雁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支付给被告图闻公司的评估费用。当日,原告与被告图闻公司签订《编制撰写“项目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分析报告”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并约定编制费用为198000元,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图闻公司全额支付了编制费用。但据调查,被告图闻公司并不具备评估资质,也未能向原告交付相应的评估分析报告。二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被告图闻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图闻公司已按约向原告交付了评估报告,报告系图闻公司关联公司出具,虽有瑕疵,但使用方汇雁公司予以认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汇雁公司辩称:如果原告是基于借款合同要求汇雁公司承担责任,应由锦江区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是基于委托关系起诉,系原告与图闻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汇雁公司无关;且未放款是由于华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股权抵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华诺公司与汇雁公司签订《意向合作协议》,约定华诺公司因“碧水蓝天”项目开发向汇雁公司融资借款3亿元,使用期3个月。2016年5月6日,华诺公司(甲方)与图闻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华诺公司委托图闻公司编制“项目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甲方责任为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数据、给付编制费用、对乙方所作分析报告予以认可并签收等,乙方责任为按甲方提供材料制作分析报告、对甲方商业机密保密、不得将报告或相关内容在未经甲方同意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等;编制费用为198000元,预付定金60000元,余款在取报告时付清;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全具备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条件,或非因本项目分析报告编制缺陷造成的商业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收取的编制费用不退回;乙方承诺《分析报告》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当日,汇雁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1、保证我司推荐的具备评估资质的图闻公司进行后期收益评估,并就上述项目出具结论为《具备投资价值的投资风险数据分析报告》,即同意投资;2、我司承诺按华诺公司与我司签署的《意向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在华诺公司与我司签订借款合同办完所有项目股权质押公证后,同意足额、按期放款;否则我司自愿足额赔偿华诺公司支付给图闻公司的评估费用。2016年5月13日,图闻公司出具《收据》,收到华诺公司编制费用198000元。审理中,华诺公司陈述起诉的损失即该编制费用金额198000元。以上事实有华诺公司、图闻公司及汇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材料、《意向合作协议》、《委托协议书》、承诺书、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为证。审理中,一、华诺公司提交中国数据师官网信息截图资料、《分析报告》,拟证明图闻公司不具备评估资质以及《分析报告》系四川赛信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信公司)而非图闻公司出具、其中署名的分析师具备的是会计证,与数据分析无关。图闻公司质证称截图资料与本案无关,《分析报告》恰能证明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之所以出现赛信公司盖章,系战略合作方式进行委托代理,在赛信公司授权下出具的该份报告得到了使用方汇雁公司认可。汇雁公司质证意见与图闻公司一致,并表示即使《分析报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也认可该报告的效力。二、图闻公司提交其与赛信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赛信公司出具的《战略合作伙伴证明书》,拟证明公司作出《分析报告》的能力。华诺公司质证称与本案无关,三性均不认可,系其内部关系。汇雁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华诺公司与图闻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华诺公司足额给付了编制费用,图闻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也提交了相应的《分析报告》,并获得使用方汇雁公司认可,双方基于《委托协议书》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得到全部履行。对于华诺公司以图闻公司不具有评估资质、《分析报告》存在缺陷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要求图闻公司返还编制费用198000元的诉讼主张,由于双方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在图闻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全具备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条件,或非因本项目分析报告编制缺陷造成的商业风险,由华诺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图闻公司收取的编制费用不退回,因其主张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编制费用退回的前提条件,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汇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基于前述认定,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华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贵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戴亚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