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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苏宏商贸经营部与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苏宏商贸经营部,连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640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苏宏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经营者:苏在清,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叙永县。被告:连伟,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江阳区苏宏商贸经营部与被告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泸州市江阳区苏宏商贸经营部未按规定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江阳区苏宏商贸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伍 杰审 判 员  彭 霞代理审判员  朱焰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