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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军、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苏军,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军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汪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