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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兆刚与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刚,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刚被执行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立民,董事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593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张 泉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