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卫红军申请许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51号申请执行卫红军,男。被执行人许杰,男。本院在执行卫红军申请许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畅 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