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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卫红军申请许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51号申请执行卫红军,男。被执行人许杰,男。本院在执行卫红军申请许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畅 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