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003号原告刘广东,住德惠市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胡晏诚,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勇,住德惠市。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7998元,并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经邮寄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