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义荣,陈明兰与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义荣,陈明兰,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义荣,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明兰,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门村六社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大,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义荣、陈明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蹇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