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建昌与庄秀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昌,庄秀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412号原告:王建昌,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文,漳州市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秀眉,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王建昌与被告庄秀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昌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昌以自愿先与被告庄秀眉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昌负担。审 判 长 赖陆好审 判 员 黄耀西人民陪审员 吴顺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蓝宏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