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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建昌与庄秀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昌,庄秀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412号原告:王建昌,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文,漳州市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秀眉,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王建昌与被告庄秀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昌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昌以自愿先与被告庄秀眉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昌负担。审 判 长  赖陆好审 判 员  黄耀西人民陪审员  吴顺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蓝宏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