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树忠与徐伟、高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忠,徐伟,高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522号申请人:刘树忠,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徐伟,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人:高帅华,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刘树忠与被申请人徐伟、高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树忠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依法冻结35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树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伟、高帅华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徐伟、高帅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赵红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