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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沃尔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克山县更好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沃尔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更好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尔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潘亚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克山县更好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古北乡更好村。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尔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山县更好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327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413元、执行费26816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