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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0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448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信来。委托代理人:吴玲。委托代理人:苏雪娇。被告:曾琳琳。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