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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丽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丽,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现代城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马丽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丽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上诉人马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