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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苏永华与尚喜东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永华,尚喜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421号申请人苏永华,男,汉族,1943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乌海市。被申请人尚喜东,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苏永华因与被申请人尚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8万元,要求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410000074)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自: